关于原告于庭审中提出的被告在该专利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超期办案,程序违法,所做处理决定应予撤销的问题,本院认为,设立法定办案期限,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打击侵权行为,及时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因超期作出处理决定而将该决定予以撤销,与该规定的宗旨和 精神不符,亦不利于专利权人实体权益的保障以及维权;且被告虽然在该程序上存有瑕疵,亦未影响到原告的实体权利,亦未达到足以撤销被诉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程度,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鲁知法处字(2012)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