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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原告于庭审中提出的被告在该专利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超期办案,程序违法,所做处理决定应予撤销的问题,本院认为,设立法定办案期限,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打击侵权行为,及时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原告于庭审中提出的被告在该专利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超期办案,程序违法,所做处理决定应予撤销的问题,本院认为,设立法定办案期限,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打击侵权行为,及时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因超期作出处理决定而将该决定予以撤销,与该规定的宗旨和

精神不符,亦不利于专利权人实体权益的保障以及维权;且被告虽然在该程序上存有瑕疵,亦未影响到原告的实体权利,亦未达到足以撤销被诉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程度,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鲁知法处字(2012)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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