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50号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昌路,组织机构代码74872564-2。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涧溪镇人民政府,住址安徽省明光市涧溪镇招商路,组织机构代码00322309-0。 法定代表人:马殿勇,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宏斌。 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涧溪镇人民政府、严宏斌、张新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明光市涧溪镇人民政府、严宏斌、张新宝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治能 审 判 员 汪 寒 审 判 员 张宏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玢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