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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惠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任永勤、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垄断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04号 原告:菏泽惠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福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延磊,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银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勤。 委托代理人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04号

原告:菏泽惠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福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延磊,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银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勤。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永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学华。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山河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传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泽惠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永勤、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学华、菏泽市山河电子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任永勤、菏泽市金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保证金24万元及利息;被告胡学华、菏泽市山河电子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保证金6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惠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原告菏泽惠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忠民

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

人民陪审员  刘 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武文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