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徐现增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音像著作权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徐现增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音像著作权协会请求由本院酌定赔偿金额。本院根据徐现增所经营的会所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及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以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徐现增赔偿音像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3500元。 关于音像著作权协会主张徐现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徐现增在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并未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利,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现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地铁》、《风尚征程》、《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两个下雪的夜》、《你》、《倾城》、《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菠萝菠萝蜜》、《牧马人》、《YouAreMyHero》、《朋友难当》、《DreamParty》、《光芒》、《画心》、《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心醉》、《爱与和平》、《爱我不一样》、《人鱼天堂》、《败犬女生》、《凭什么爱你》、《油菜花的舞台》、《爱的旅程》、《活的美好》、《热血奔流》、《坦白》、《痛快》、《兄弟一场》、《公主复仇记》、《幸好》、《MyLogo》、《SayNo》、《爱的翅膀》、《撑伞》、《飞蛾扑火》、《女皇》、《珠穆朗玛》、《白发亲娘》、《我的士兵兄弟》、《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故意不爱你》、《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想象》、《一封信》、《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敕勒歌》、《家园》、《天堂》、《东方骆驼》、《我们是永远的苍狼》、《我比从前更寂寞》、《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我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感受》、《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不想骗自己》、《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故土的太阳》、《冬之恋》、《山里的哥哥》、《又见茉莉花》、《红顶屋的故事》、《要嫁就嫁灰太狼》、《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平凡心》、《微笑》、《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爱如彩虹》、《风雨彩虹铿锵玫瑰》、《北京之雪》、《日出》、《冷艳》、《38.5℃》、《回望》、《尽在不言中》、《分享》、《两个世界》、《铁齿铜牙纪晓岚》、《LoveRain》、《背影》、《奇迹》、《最爱》、《亲亲美人鱼》、《你在他乡还好吗》、《Easy》、《1978》、《午后三点》、《夜空多灿烂》、《忘了我》、《秋幻想》、《走》、《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平行线》、《双鱼座女孩》、《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西界》、《歌唱》、《穿行》、《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你不会回来》、《漂》、《青藏高原》、《情人》、《天空》、《天亮了》、《喜马拉雅》、《相爱》、《雪》、《原野》、《雪域光芒》等共计187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KTV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 二、被告徐现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九万三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640元,被告徐现增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