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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徐现增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音像著作权协会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00元,KTV消费370元,购买存储卡费用100元,光盘刻录费50元。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复印费票据910元,餐饮费票据1239元,油费票据1100元,停车费票据35元,上述票据系13个案件的费

2、音像著作权协会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00元,KTV消费370元,购买存储卡费用100元,光盘刻录费50元。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复印费票据910元,餐饮费票据1239元,油费票据1100元,停车费票据35元,上述票据系13个案件的费用,另每案提交代理费票据1300元。

以上事实有《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光碟、《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文本、公证书、票据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音像制品为合法出版物,该专辑表明涉案23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系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音像著作权协会与其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行使涉案23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徐现增辩称音像著作权协会没有提供节目登记表,不能确定著作权人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由于音像著作权协会获得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是概括性授权,而节目登记表仅是著作权人与音像著作权协会之间用以结算报酬的依据,音像著作权协会不提供节目登记表,并不影响音像著作权协会依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著作权人所有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徐现增该项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徐现增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232首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音像著作权协会对涉案作品行使的放映权、获得报酬权,音像著作权协会请求判令徐现增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徐现增在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并未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音像著作权协会要求徐现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音像著作权协会支出的600元公证费、100元存储卡费用、50元光盘刻录费、370元KTV消费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的代理费、餐饮费、油费、复印费、停车费票据不能证明系为本案支出,本院不予支持。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实际损失及徐现增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参考徐现增的经营规模,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及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音像著作权协会的收费标准,以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1624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现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Paradise》、《情人》(BEYOND)、《可否冲破》、《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掌纹》、《3-7-20-1》、《SuperSunshine》、《Superman》、《Supermarket超级市场》、《Superwoman》、《不要随便说Byebye》、《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忌妒的生活》、《被骗了》、《BABABA》、《梦醒时分》(林忆莲)、《IBelieve》、《憨人》、《彩虹》(杜德伟)、《独领风骚》、《情人》、《反而》、《无心伤害》、《钟爱一生》、《救你》、《候鸟》(五月天)、《要求》、《她总在某一个地方》、《叫我第一名》、《还是会寂寞》、《让我想一想》、《躺在你的衣柜》、《爱我久久》、《借问众神明》、《罗密欧与茱丽叶》、《妈妈的爱有多少斤》、《桃花朵朵开》、《明白》、《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陈淑华)、《情关》、《能不能不要说》、《这样爱你对不对》、《约定》、《明明白白我的心》、《童话》、《爱的初体验》、《爱我别走》、《分手吧》、《改变》、《干妹妹》、《人生海海》、《为什么》、《路口》、《温柔》、《讨厌夏天》、《我会想念你》、《想太多》、《小宇》、《再见》、《自由》、《思念是一种病》、《爱已经满满》、《爱已升天》、《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我不要长生不老》、《总冠军》、《狠不下心》、《相信》、《雨衣》、《长假》、《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谁能让时间倒转》、《麻糬》、《蓝色啤酒海》、《我的SuperLife》、《爱一个人恨一个人》、《心中无别人》、《明天我要嫁给你》、《舍不得把眼睛睁开》、《难以抗拒》、《爱江山更爱美人》、《ByeBye》、《永远的永远》、《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不想睡》、《彩虹》(梁静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宁夏》、《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听不到》、《我喜欢》、《燕尾蝶》、《纯真》、《喜悦》、《我只为你乖》、《爱情躲避球》、《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刘若英)、《有你的将来》、《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大家来恋爱》、《关于你的歌》、《手放开》、《眼底星空》、《远走高飞》、《你明明爱我》、《红太阳》、《飞翔》、《风筝》、《铿锵玫瑰》、《OK》、《伤痕》、《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夜太黑》、《我心仍在》、《当爱已成往事》、《ISwear》、《凡人歌》、《鬼迷心窍》、《终结孤单》、《后来的我们》、《希望》、《如风往事》、《向前走》、《爱情》、《门没锁》、《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十二楼》、《双城故事》、《想一个男生》、《阴天》、《爱情有什么道理》、《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怎么了》、《真的吗》、《坚强的理由》、《广岛之恋》、《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疼你的责任》、《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明明很爱你》、《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我笑》、《飞鸟与鱼》、《夜照亮了夜》、《哭泣的骆驼》、《女人与小孩》、《橄榄树》、《梦田》、《大雨》、《漂洋过海来看你》、《爱情的尽头》、《爱情限时批》、《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美丽新世界》、《多情》、《五天几年》、《梦的河流》、《挪威的森林》、《真心英雄》、《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徘徊夜都市》、《树枝孤鸟》、《痛哭的人》、《无声的所在》、《一生最爱的人》、《台北孤儿》、《爱是一道光芒》、《我不想一个人》、《很难》、《两手空空》、《这一天(我们都健康年轻)》,共计232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

二、被告徐现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十六万二千四百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6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400元,被告徐现增负担3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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