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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王春丽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记,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春丽,女,1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记,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春丽,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聪,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被告王春丽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段宪师,被告王春丽的委托代理人秦华、刘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分别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18个协会会员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权利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卡拉OK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王春丽未经音像著作权协会授权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系统曲库中收录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牧马人》、《天下无贼》等23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格桑花开》、《歌唱》等17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坚持到底》、《天黑》等19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余情难了》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早晨》、《那段岁月》等17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败犬女生》、《爱的旅程》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铁齿铜牙纪晓岚》、《为你写首歌》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信仰》、《无所谓》等23首音乐电视作品,中国唱片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故土的太阳》、《冬之恋》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幸好》、《SayNo》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你在他乡还好吗》、《马兰谣》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永远是朋友》、《中华民谣》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正义红师》等11首音乐电视作品,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心醉》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等2首音乐电视作品,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春暖花开》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木兰情》、《木兰星》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洪湖水浪打浪》、《我的祖国》等19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共计188首。王春丽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音像著作权协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春丽立即停止使用涉案188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大河报》向音像著作权协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经济损失1504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503元,共计152903元;3、被告王春丽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王春丽答辩称:1、王春丽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忽略了经营中需要与音像著作权协会签订合同,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且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歌曲,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减轻损害后果。2、音像著作权协会请求赔偿数额过高,但又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王春丽已积极删除了涉案歌曲,未造成不利后果。

经审理查明:音像著作权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音像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9月起,分别陆续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18份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上述权利包括著作权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像著作权协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著作权人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著作权人应将其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音像著作权协会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音像著作权协会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著作权人应立即书面通知音像著作权协会。著作权人向音像著作权协会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音像著作权协会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著作权人的依据;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的有效期均至本案起诉之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6、3259、3260、3261、3262、3263、3264、3265、3266、3267、3268、3269、3270、3271、3272、3275、3276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4、9694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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