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因此本院根据《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的性质及涉案书籍发行范围、原告吴之如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800元。由于《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黄四军作为《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的销售者,对该涉案书籍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黄四军主观无过错,因此吴之如要求黄四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书刊; 二、被告黄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书刊; 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吴之如公开致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 四、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之如经济损失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吴之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