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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滨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张滨,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相彬,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张滨,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相彬,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系延边教育出版社编辑。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系延边教育出版社员工。

被告黄四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

原告张滨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滨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波、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赵相彬、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四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滨诉称:张滨,1955年生,1993年被评为主任编辑,1999年晋升为高级编辑,2001年加盟广州日报。现为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新闻系列评委;其作品5000余篇,出版有《张滨漫画》、《中国当代漫画家—张滨漫画》、《伊索寓言的人生智慧》、《阿凡提笑话的人生智慧》、《中国古代笑话的人生智慧》、《思路花语》、《智者哈哈》以及各类漫画合集40余册。有四幅作品入选全国美展,二十余幅作品入选日本、韩国、比利时、伊朗、俄罗斯、土耳其、马其顿、英国、印度、葡萄牙、美国举办的国际漫画比赛、展览;其作品曾获第二届“中国漫画金猴奖”,第九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第三届“范长江新闻奖”提名奖,第三回“韩国大田国际漫画大奖展”银奖,第二十届和第二十二届“日本读卖国际漫画大奖赛”选考委员特别奖、近藤日出造奖,第20届土耳其艾丁·道昂国际漫画大赛“成功奖”第一名,首届英国肯·斯普拉格国际政治漫画比赛第一名,第十五回“韩国大田国际漫画大奖展”金奖,第四届印度国际漫画比赛特别奖,联合国2007年度国际政治漫画评选优秀奖。获中国新闻奖编辑二等奖、三等奖各一次,获中国新闻奖漫画评选金、银、铜奖5次;获中国新闻奖漫画评选作品银奖2次、铜奖4次,获省级新闻评选一等奖13次。获省级以上各类漫画奖近百次。

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公开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第二被告销售的、第一被告主办的《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第48页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被告在使用该作品的过程中未经原告的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的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第一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判令第二被告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张滨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主体资格信息、张滨简介,拟证明原、被告身份及相关信息。

2、网络权属证据一组,拟证明原告张滨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3、侵权刊物,拟证明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侵权的事实。

4、购书凭证一组,拟证明被告黄四军侵权的事实。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对证据1、2、3、4有异议,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系周喜悦案件中使用的证据,该案件没有证据。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辩称,原告起诉的涉案图书已经过了销售时效,不再销售。另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延边教育出版社可以根据插话标准的5倍支付稿酬300元。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未提交证据。

被告黄四军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广州日报网于2009年6月12日登载漫画“

原告张滨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明作者张滨。郑州市三益书店销售的延边教育出版社主办的《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第48页中使用了漫画“

原告张滨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以下二图左图为张滨的漫画作品,右图为《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第48页中使用的漫画。

原告张滨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滨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黄四军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对比,《疯狂作文·素材与佳作》(高考版)2009年12月第48页中使用的漫画与张滨的漫画作品构图完全一致。

另查明:

1、郑州三益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黄四军系业主。

2、原告张滨提供的购书发票中加盖的印章为“郑州三益书店”,发票金额2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09年6月12日,广州日报网登载的涉案漫画作品署名作者张滨,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黄四军未提出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张滨为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享有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