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朱慧卿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 三、被告耿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一书; 四、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慧卿经济损失一千二百元; 五、驳回原告朱慧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慧卿负担35元,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