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王乃玲的《贪官溢价退赃》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知胜》(2013年1月刊总第24期); 二、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出版、发行的《知胜》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王乃玲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乃玲经济损失共计一千元; 四、驳回原告王乃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乃玲负担20元,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