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涉案漫画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原告并未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支付王成喜稿酬的证据,也未提供涉案漫画首次发表的相关证据;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为法院审理朱慧卿案件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答辩称: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无法确认;涉案侵权刊物已不再在市场销售,原告应当事先与其沟通赔礼道歉事宜;如果证明原告为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愿意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地方税务局转载国家税务总局的《2006年全国税收宣传漫画》,使用涉案漫画作品,署名作者王成喜。该漫画的内容为一人拄着拐杖来到税务局申请免税,拿到优惠证后扔掉拐杖就跑了。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第36页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 2013年12月27日,王成喜在图书大厦购买《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1本,支付22.8元。图书大厦向其出具河南增值税发票一张,盖有图书大厦发票专用章,其中税号为41010575388615X。 另查明:本院当庭对王成喜提交的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页打印件进行网上验证,该网页打印件具有真实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页转载的涉案漫画作品署名作者为王成喜,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王成喜对涉案漫画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第36页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王成喜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王成喜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王成喜请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