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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份证据有异议;对证据2中网络登载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份证据有异议;对证据2中网络登载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大楚网、腾讯网没有出具相应证明原告朱慧卿系漫画作者;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是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正规出版物;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显示付款人是个人,不是朱慧卿本人,不能证明在郑州购买。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答辩称:1、原告朱慧卿诉请不当,不能证明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事实有待查证;2、即使朱慧卿是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书已停止发行并销毁;3、原告朱慧卿要求在大河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要求过高,与侵权影响不一致,可以在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刊物上刊登声明,且判决书会在法院网站发布,没有刊登声明的必要;4、原告朱慧卿发现侵权事实后应主动联系支付稿酬,直接诉诸法院属于乱诉。5、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愿意赔偿3到5倍的稿酬。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2012年2月23日侨报网、2012年10月22日青岛新闻网中登载的漫画;

2、2012年4月19日浙江法制报、2012年4月23日价值中国网中登载的漫画。

上述证据证明网站上的涉案漫画均没有署名。

经庭审质证,原告朱慧卿对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上述证据的时间均晚于原告朱慧卿权属证明的时间,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享有著作权,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构成侵权。

被告中原图书大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大楚网转载文章“从‘占领男厕’反思公共资源配置”,文章配图使用了漫画“占领男厕”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署名朱慧卿。2012年4月16日,深圳商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登载文章“皮革下脚料‘华丽转身’令人震惊”,文章配图使用了漫画“皮革胶囊”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署名朱慧卿。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金考卷.中学教材学习讲义.高中政治.必修1(RJ)》第115页配图使用了漫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