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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温馨如家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温馨如家酒店。

委托代理人陈亚飞,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温馨如家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