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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清福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4年8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席伟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8月17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来到郑州市上街区玉发大道与310国道交汇处金色时代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二楼206房

2014年8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席伟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8月17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来到郑州市上街区玉发大道与310国道交汇处“金色时代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二楼206房间。经检查录像机中的内存为空白。郭席伟在该房间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因为是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遇见你》、《永恒的信念》、《幸福誓言》、《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丽丽》、《爱情果》、《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飞天》、《放心宝贝》、《房子》、《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你我就不后悔》、《爱大了,受伤了》、《Yesterday》49首歌曲,马旭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郭席伟索要发票,该场所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提供任何票据。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光盘为马旭现场摄像,后在公证员监督下制作。

公证处保全的上述歌曲,其音乐与画面内容与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4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相同。

另查明:

1、“郑州市上街区金色时代娱乐广场”于2007年2月6日成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玉发大道,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王清福系经营者。

2、民权浩天公司提供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1900元,摄像及刻录光盘费用发票共计金额400元。

3、民权浩天公司同时在本院起诉了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6家卡拉OK经营场所。民权浩天公司陈述,民权浩天公司同期连续对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6家歌厅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食宿费等费用票据金额共计48000元,主张平均分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好歌天天唱》光盘的包装盒上标明,《两只蝴蝶》等4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北京鸟人公司,王清福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北京鸟人公司为《两只蝴蝶》等4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4年7月8日,北京鸟人公司与民权浩天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卡拉OK形式经营场所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权给民权浩天公司,维权收益归民权浩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合同有效期一年。根据该合同约定,民权浩天公司有权对河南省地区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侵犯北京鸟人公司《两只蝴蝶》等49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