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书店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尚东风系其业主。焦海洋在东风书店购买2011年8月(下)《读报参考》杂志,该店出具发票1张,盖有东风书店发票专用章,发票金额20元,发票号码25549478,其中涉案杂志的销售价格为3元。 另查明:本院当庭对焦海洋提交的大河网网页打印件进行网上验证,该网页打印件具有真实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大河网刊载的涉案美术作品署名作者为焦海洋,因此焦海洋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在其主办的2011年8月(下)《读报参考》杂志,其中第10页《方正县的日本“碑剧”》一文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侵犯了焦海洋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焦海洋请求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1年8月(下)《读报参考》杂志第10页《方正县的日本“碑剧”》一文中使用的漫画与涉案美术作品完全一致,故焦海洋主张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侵犯其修改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焦海洋未提交证据证明青岛日报报业集团有库存侵权杂志2011年8月(下)《读报参考》,因此其请求青岛日报报业集团销毁库存侵权杂志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读报参考》杂志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焦海洋请求东风书店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参考涉案作品的性质、焦海洋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读报参考》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7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焦海洋的涉案美术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漫画作品的2011年8月(下)《读报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