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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建伟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鸟人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北京鸟人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

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鸟人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北京鸟人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民权浩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由民权浩天公司行使,北京鸟人公司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维权收益归民权浩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中的放映权只限于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的放映权。

2014年8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席伟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8月25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来到新郑市渔公四街与渔夫子路交叉口向南200米“金麦量贩式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A03房间。经检查录像机中的内存为空白。郭席伟在该房间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龙》、《一天》、《一错再错》、《傻瓜》60首歌曲,马旭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郭席伟索要发票,该场所以发票用完为由,提供印有“金麦量贩式KTV消费账单”与“金麦量贩式KTV欢迎您光临”字样的消费小票各一张。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578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消费账单及消费小票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光盘为马旭现场摄像,后在公证员监督下制作。公证书所附消费账单显示本次消费付款168元。

公证处保全的上述歌曲,其音乐与画面内容与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6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相同。

另查明:

1、“新郑市新烟办金麦娱乐会所”于2010年12月23日成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新郑市新烟办渔夫子路北段,经营范围包括歌舞、卡拉OK服务等,薛建伟系经营者。

2、民权浩天公司提供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1900元,摄像及刻录光盘费用发票共计金额4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