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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四分公司著作权纠纷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军,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四分公司。

代表人唐延曙。

委托代理人王广军,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第四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