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1、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属于河南影视制作公司投资经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要求副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的体育科技、娱乐等栏目进行制播分离。2013年11月,孙林与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孙林制作的《天下功夫》栏目在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播出,定制节目类型为制播分离节目。孙林以自己的名义,完全独立地制作每一期的节目,《天下功夫》栏目在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播出,并不导致双方据此存在代理、经纪、合伙、投资等法律关系,双方仍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对孙林制定节目的全部过程享有监督、检验权,对孙林基于本合同所拟发布的广告享有审查权。 2、庭审中,《天下功夫》栏目组办公室主任马申宝出庭作证,证明林军和其他人曾到比赛现场拍摄照片,林军将照片交给马申宝,供其选择,用于《天下功夫》栏目的形象展示。 以上事实有照片、光盘、《天下功夫》栏目优势资源推介书、《合同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林军提交的照片以及光盘,结合马申宝关于林军拍摄照片后交给其使用的证言,能够证明《天下功夫》栏目优势资源推介书中使用的涉案16张照片是林军拍摄,林军对该16张照片享有著作权。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电视节目实行制播分离的规定,以及孙林与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对《天下功夫》栏目是制播分离的约定,该栏目的制作、播放分属于不同的经营主体,各自承担法律责任。林军主张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事实,是《天下功夫》栏目优势资源推介书使用了涉案照片。根据被控侵权图册载明的内容,该图册是由《天下功夫》栏目组印制,即被控侵权行为是由《天下功夫》栏目的制作者实施的。虽然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对孙林基于《合同书》所拟发布的广告享有审查权,但这仅是河南影视制作公司为避免播放涉案栏目时产生法律纠纷所做的约定,本案被控侵权图册是《天下功夫》栏目组在制作该节目时,印制的的宣传推介图册。林军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河南影视制作公司参与了该图册的印制,也没有证据证明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播放《天下功夫》栏目时,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林军诉河南影视制作公司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军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原告林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孙 召 鹏 代理审判员 祝 正 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子姣(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