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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龙三诉被告巩义市鸿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其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李龙三,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在忠,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 被告巩义市鸿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李龙三,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在忠,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

被告巩义市鸿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其锋,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三诉被告巩义市鸿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其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龙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龙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龙三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孙召鹏

审判员  龚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