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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永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4年5月16日,豪伟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处人员与豪伟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成武来到位于郑州市福寿街与兴隆街交叉口的郑州国际小商品城的B座4F22、23号

2014年5月16日,豪伟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处人员与豪伟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成武来到位于郑州市福寿街与兴隆街交叉口的郑州国际小商品城的B座4F22、23号门头标示为“馨之缘”店内,曲成武购买了“菲人小井”、“好韦兔”毛绒玩具(合格证显示“HWD”、“品名:毛绒玩具”、“豪伟达玩具”等内容)各一个,支付人民币80元,并从该商店当场取得“馨之缘毛绒玩具总汇”销货清单一张及“馨之缘毛绒玩具总汇”名片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曲成武对该商店外观拍摄照片一张。曲成武在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内对所购买玩具进行了拍照,公证员对所购物品及手写清单、名片进行了封存。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郑黄证民字第1095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拍摄照片及取得的销货清单、名片复印件附于公证书后。所购物品由豪伟达公司于诉讼中提交法庭。

经当庭拆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好韦兔”毛绒玩具左耳吊牌正面显示“卡通兔+卡通猪+HWD”组合图案,吊牌背面显示“合格证品名:毛绒玩具,豪伟达玩具”等内容。公证处封存的销货清单载明“馨之缘毛绒玩具总汇,品名:菲人小井、好韦兔,金额80,地址:郑州国际小商品城B座四楼21-23档,电话/传真:0371-66760828等内容”;封存的名片载明“馨之缘毛绒玩具总汇,卢永樵,地址:郑州国际小商品城B座四楼21-23档,电话:0371-66760828,主要经营:‘雅皮士’布艺娃娃、‘太阳娃’布艺系列中高档毛绒玩具卡通娃娃系列、NICI系列产品多种时尚玩具礼品,来样定做”。

另查明:“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豫赫百货商行”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玩具销售,卢永焦系业主,成立时间2012年3月25日,注册资本十万元,登记经营地址为郑州国际小商品城B座四层21、22、23号。

豪伟达公司生产的毛绒玩具合格证载明以下信息:第7333816号注册商标、执行标准、具体面料名称、填充物名称、等级、检验员、制造商、电话、传真、网址、条形码等信息。被控侵权产品吊牌上并未载明上述信息。

本院认为:豪伟达公司依法获得第5622766、7333816号注册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