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2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俊,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7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度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百度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八百元(于原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毛天鹏 代理审判员 卓 锐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燕 书 记 员 冯晓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