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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161。 法定代表人雷鸣,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瑞宝,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 被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2层办公B-207-161。

法定代表人雷鸣,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瑞宝,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六百零一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由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六百零一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二百五十一元,由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  刘梦玲

代理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