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敬德撰写的《稻地庄子的“立夏粥”》等相关文章虽然刊载于《石景山文史》、《门头沟文史》、《京西民俗论坛》(2011)、《北京门头沟村落文化志》等图书,但上述文章均为独立章节,侯敬德作为独立撰稿人在上述文章中均有署名,表明侯敬德为上述文章的作者。吴文明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文章系侯敬德创作的职务作品,因此,本院认定侯敬德依法享有上述文章的著作权。吴文明未经侯敬德的许可,使用侯敬德享有著作权的相关文章内容,其行为构成对侯敬德享有著作权的相关文章的抄袭、剽窃,吴文明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鉴于吴文明的侵权行为给侯敬德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侯敬德主张吴文明书面致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吴文明编的《稻》书所使用侯敬德的文章内容的字数、吴文明的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等情况,酌定经济损失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及再版图书《我可爱的家乡稻地村》; 二、被告吴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敬德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吴文明承担); 三、被告吴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敬德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元; 四、驳回原告侯敬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二元,由被告吴文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人民陪审员 郭桂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