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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机亚通机电信息中心等与北京满地金电源技术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三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告有权提出变更追加被告。1、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2、更换被告的请求是原告的诉讼权利。3、“两便”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告有权提出变更追加被告。1、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原告主动更换被告。2、更换被告的请求是原告的诉讼权利。3、“两便”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律依据。二、原告有权提出变更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1993年6月2日法经(1993)97号)、《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提出变更追加被告,法院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确认或准许。

三上诉人对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因注销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应当准许其变更并替换被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 勃

代理审判员  周丽婷

代理审判员  杨 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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