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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安丘汇邦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213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213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汇邦商务宾馆。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潍安路14号。

经营者:刘贵芳。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丘汇邦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安丘汇邦商务宾馆的经营者无法查找,原告亦未起诉实际经营者,造成案件无法送达,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伟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