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213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汇邦商务宾馆。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潍安路14号。 经营者:刘贵芳。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丘汇邦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安丘汇邦商务宾馆的经营者无法查找,原告亦未起诉实际经营者,造成案件无法送达,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