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又多百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况力彬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产品标注“行业率先获ISO14001认证”不属于虚假宣传,并且工商总局已废止了《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行业率先”这一用词不再违规。本案产品标注“天然桑丝SIKIN营养精华”指的是产品中的蚕丝氨基酸类成分,没有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产品质量合格,包装上标注真实,没有虚构或隐瞒事实,不构成欺诈。况力彬系职业打假人,不可能被误导,更不会产生错误意思表示。况力彬购买本案产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诉讼获利,本案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因此,请求二审驳回况力彬的诉讼请求。 况力彬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好又多百货公司行为已构成欺诈,好又多百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好又多百货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产品的标识,存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的规定中的禁止性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中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好又多百货公司向况力彬销售本案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规定的“欺诈行为”。一审判决好又多百货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