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金色皇冠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江南》、《天使心》、《害怕》、《精灵》、《美人鱼》、《熟能生巧》、《相信无限》、《只对你说》、《加油》、《子弹列车》、《突然累了》、《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X》1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金色皇冠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6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55元,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金色皇冠娱乐城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