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414号 原告:张勇。 被告:重庆诚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207号附3号、附4号。 法定代理人:姚成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重庆诚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诚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徐华 代理审判员 阳路 人民陪审员 张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