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诉的产品是经过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涉诉产品的食品名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认定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法律的与事实不符,涉诉的产品的名称及标签都是经过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能够反映产品的真实性。 晏勇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