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9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2号楼3层2-308。 法定代表人王利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协送,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光,男,1934年10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才,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 上诉人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春光、张春才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005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小燕、代理审判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 李 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文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