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版社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理由一致。同时,广州出版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或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焕华对于广州出版社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焕华系以广州出版社、卓越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广州出版社、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卓越公司、广州出版社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本案中,卓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王焕华选择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广州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州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琳审判员刘险峰代理审判员何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 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