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87号201-2。 法定代表人尹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天津三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知民初字第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三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三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三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三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全玺 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 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龙 蒙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