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组:1、《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合法出版物;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2、3271、3267、3270、3268、3263、3272、3260、3269、3266、3256、3255、3276、3275、3261、3274、3264、3259号公证书。该组证据拟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是音像著作权协会,音像著作权协会即本案原告具备主体资格,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第二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2014)郑金证经字第29号公证书,该证据拟证明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放映涉案歌曲的侵权事实。 第三组:公证费发票、取证费发票、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2508元。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索赔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依据,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