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19号 原告黄泉福,男,汉族,1960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金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锋,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阿米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晓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丰源,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靳建伟,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泉福诉被告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郑州阿米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泉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泉福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泉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泉福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