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郝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同案吴XX供述,2012年5月初,郝XX从其母亲那把72万元取出来交给其,并交代让其把这笔钱存起来。当天下午其就将其中的22万元存入了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一大街交叉口附近的一家工商银行用其身份证

2、同案吴XX供述,2012年5月初,郝XX从其母亲那把72万元取出来交给其,并交代让其把这笔钱存起来。当天下午其就将其中的22万元存入了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一大街交叉口附近的一家工商银行用其身份证办理的一张卡上,其余的50万元现金存在了其姐姐吴X1X1在工商银行的一个账户上。吴X和兰X1X1被抓之后,在郑州市航海路美景鸿城5号楼1单元1301号兰X1X1和邹XX的出租屋内存放有两箱还没有来得及解锁的手机300多部,由于担心手机原来的货主索要,同时害怕公安机关追缴,其就和郝XX商量把这些手机转移。2012年4月29日下午,郝XX跟其说已经和洛阳的同学联系好了,要把这些手机藏到洛阳同学那。其就和一名20多岁的男子将两箱手机从兰X1X1的出租屋内搬出来放到其车里,并开车带着郝XX一起去了洛阳,在收费站出口两三公里地方将这些手机交给了一名开着银灰色面包车的男子。后听郝XX说交给老板了,即给吴X提供手机让改机解锁的人,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3、同案吴X的供述,证明其获利都存在户名是其岳母张XX的工商银行卡上。同案邹XX、兰X1X1的供述,证明在兰X1X1和邹XX租住的美景鸿城小区5号楼1单元1301房间还存放着380部没来得及改机解锁的苹果4型手机。

4、证人兰XX、欧X、王X1X1证言,证明在兰X1X1、邹XX位于郑州航海东路美景鸿城5栋1301合租房里放着380部苹果4手机,后来被吴XX和郝XX搬走了。

5、本案另有被告人身份情况及被抓获经过等在卷为据。

6、被告人郝XX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郝XX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X明知72万元及300余部手机系吴X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郝XX明知72万元系吴X非法从事“改机”、“解锁”的犯罪所得,300余部手机系赃物,在吴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被告人郝XX与吴XX(另案处理)主动退缴赃款72万元,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住所在地司法机关同意列其为社区矫正人员,故可对被告人郝XX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红军

审 判 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