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江,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占元,北京戈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云雷、安启超,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