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王永柱 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