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民(知)终字第00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云成,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大街1号北京来福士中心办公楼第二十层2003-20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原山西省互联网新闻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丽鹏,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员工。 原审第三人北京若博佰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11号楼四层(呼家楼集中办公区655号)。 法定代表人徐清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岳,北京瀚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及原审第三人北京若博佰思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浪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山西省互联网新闻中心于2011年7月变更为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浪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彧 代理审判员 李 斌 代理审判员 杨振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