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陆丰市五峰山峰天然水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保字第596号 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高发科技园3栋2层。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寒松,男,1979年9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广东省深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保字第596号

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高发科技园3栋2层。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寒松,男,1979年9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369号诺德假日花园9号楼A301。

被申请人陆丰市五峰山峰天然水厂,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溪南八村。

法定代表人唐长卿。

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田公司)以被申请人陆丰市五峰山峰天然水厂(以下简称五峰水厂)涉嫌侵害申请人第633953号“景田”、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出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请求法院裁定:1、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位于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溪南八村的厂房、生产模具、设备以及涉案侵权产品(包括成品、半成品、饮料瓶、瓶盖、纸箱、标签等);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福建莆田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愿提供500万元现金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举行公开听证,申请人景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寒松到庭听证,被申请人五峰水厂未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景田公司系涉案第633953号“景田”、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从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来看,被申请人生产、销售的“景田百岁山”强化维生素B6饮料上的标识,与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上述两个商标高度近似,且所生产、销售的商品与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也属于高度近似商品。因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侵害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被申请人不立即停止其生产、销售行为,则极有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其向本院提出的责令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福建莆田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如在禁令期间有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述担保金额时,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当追加相应的担保财产。

二、被申请人陆丰市五峰山峰天然水厂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景田百岁山”字样的维生素饮料。

三、查封被申请人陆丰市五峰山峰天然水厂位于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溪南八村的生产模具、设备以及涉嫌侵权产品(包含成品、半成品、包装及标识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瑞钦

代理审判员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国琴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