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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绍兴普乐迪娱乐城合伙协议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绍知初字第52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利民。 被告:绍兴普乐迪娱乐城。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来顺。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任六根。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绍知初字第52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利民。

被告:绍兴普乐迪娱乐城。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来顺。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任六根。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绍兴普乐迪娱乐城(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乐迪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善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荧、张万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普乐迪娱乐城的委托代理人任六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21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走西口》1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走西口》1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

被告普乐迪娱乐城答辩称:现在生意不好做,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少一点。

原告音集协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证明光盘上署名的单位及该单位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

证据二、权利文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及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相应权利。

证据三、《公证书》(含相应光盘),证明被告在点唱机中收录了涉案歌曲,供公众点播,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普乐迪娱乐城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后没有异议。

被告普乐迪娱乐城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三份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