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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富华与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200号 原告:苗富华。 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袁翠云。 原告苗富华因与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200号

原告:苗富华。

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袁翠云。

原告苗富华因与被告东明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被告电视台及《中国法制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

审 判 长  樊忠民

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

人民陪审员  崔 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福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