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任青,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被告即墨市物美多商店。 法定代表人王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物美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即墨市物美多商店的起诉。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物美多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审 判 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