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52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韦新利,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招远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霞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