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知初字第126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鼎盛财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圣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波,山东同成(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山东同成(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鼎盛财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鼎盛财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丽梅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孙兆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