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知初字第140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 经营者秦承美。 委托代理人张杰,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学艺,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职工。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丽梅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孙兆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