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2303号 |
原告张宁彬,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东岳,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史国军,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彬与被告史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孔 瑛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漫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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