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5377号 |
原告张新彦,女,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敏,河南省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党秀兰,女,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 被告魏勇,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郭金福,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彦诉被告党秀兰、魏勇、郭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彦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冰泉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