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1310号 |
原告董刚,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亚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亮亮,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董刚与被告郝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刚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三十三元,减半收取五千九百一十六元五角,由原告董刚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孔 瑛 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红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