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开民初字第6400号 |
原告樊飞舟,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6号。 负责人许江,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燕,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闫晓燕,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河南顺驰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民航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韬,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飞舟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顺驰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樊飞舟负担。
审 判 长 梁 珍 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 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卓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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