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4312号 |
原告樊福强,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郭金花,女,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福强诉被告郭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福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二千零五十元,由原告樊福强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刘冰泉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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